1、審計部門對建設資金的審計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呼和浩特XX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XX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52輯)
【法理提示】審計部門對建設資金的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活動,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2、因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不適格,質監(jiān)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證明力—威海市XX建筑有限公司與威海市XX企業(yè)服務公司、威海市XX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糾紛再審案(54輯)
【法理提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組織竣工驗收既是發(fā)包人的義務,也是發(fā)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以發(fā)包人的名義組織竣工驗收,因組織竣工主體不適合,驗收程序違法,不產生工程竣工驗收效力。質監(jiān)管理部門在沒有核實上述事實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證據的證明力,不應予以采信。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的,應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莫某與東莞市XX廣場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54輯)
【法理提示】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雖然合同無效,但施工人的勞動和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參照有效合同處理,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款。
4、違反招投標法規(guī)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江蘇南通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山西XXX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61輯)
【法理提示】違反招投標法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認定合同無效后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乙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建設工程分別簽訂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后,應當參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汕頭市XX(集團)公司與北京XXX工藝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55輯)
【法理提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建設工程分別簽訂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后,應綜合締約時建筑市場行情、利于當事人接受、訴訟經濟等因素,參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發(fā)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設工程價值向承包人予以折價補償,該補償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資。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是為解決發(fā)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資問題,處于立法政策的考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仍然要保護承包人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陜西XX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陜西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55輯)
【法理提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勞動與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從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保護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發(fā),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對于涉案工程仍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7、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浙江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XXX水產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XXX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57輯)
【法理提示】正常的合同變更受到法律保護。對于一些以變更合同之名,行簽訂“黑白合同”之實的行為,應當認定黑合同無效。當事人對于工程價款的重大變更,屬于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8、合同的解釋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具體內容與案件的實際情況——遼寧省沈陽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中國XX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59輯)
【法理提示】合同的解釋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具體內容與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做出認定。法官對于合同的理解不能偏離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有爭議的,應按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有關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意思表示。
9、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約定仲裁的情況下不能起訴發(fā)包人—甘肅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X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再審審查案(60輯)
【法理提示】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之間約定了仲裁條款,實際施工人不得以司法解釋為依據起訴發(fā)包人
10、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權利范圍不包括因發(fā)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中X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XX交通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徽省XX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62輯)
【法理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背邪嗽V訟請求中所主張的因發(fā)包人違約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差價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范圍,承包人請求對上述兩部分價款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雙方當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結算數額達成協(xié)議無需鑒定—薛某、陳某與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綿陽市XX運輸局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62輯)
【法理提示】雙方當事人已經就工程款的結算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一方當事人主張對于涉案工程款數額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限縮適用問題—大連恒X機械廠與普蘭店市宏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大連成X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大連博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趙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62輯)
【法理提示】恒X機械廠系經與成X公司之間簽訂的鋼梁制作安裝協(xié)議書而取得案涉鋼梁制作安裝工程,并按合同約定需提供鋼梁的制作、運輸、安裝等作業(yè),且包工包料,可見其提供的是專業(yè)技術安裝工程并非是普通勞務作業(yè),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勞務分包費用,并不具備《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恒X機械廠已按合同約定完成的鋼梁工程承包作業(yè),也僅僅是宏X公司與博X公司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中的部分施工內容,屬違法分包工程,并非全面履行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因此,并不符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
13、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沒有明確的交接手續(xù),可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羅某與XX二十三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X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63輯)
【法理提示】雙方當事人未就工程交付達成一致意見,亦未有明確的交接手續(xù),可以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款工程款的起息點。
14、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變更與黑白合同的認定—唐山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赤峰XX建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65輯)
【法理提示】雙方當事人在中標合同履行過程中,為了賠償一方停工損失而對工程價款結算方式進行變更約定,其實質為損失賠償的約定,屬于合同履行工程中的正常變更,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黑白合同”,其效力應予以認定,可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15、發(fā)包人不得僅以與分包人另行簽訂分包合同并實際支付工程款為由,抗辯總承包人給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請求—陜西省咸陽市XX安裝工程總公司與寧夏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65輯)
【法理提示】在分包工程承包人同時簽訂合法分包合同與違法分包合同的情形下,分包人究竟履行哪份合同應當依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工作聯系函》等證據材料的記載內容進行綜合判斷。發(fā)包人不得僅以其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并向分包人實際給付了工程款來抗辯總承包人關于分包合同工程款的給付請求。
16、發(fā)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直接簽訂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中XX局股份有限公司與李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65輯)
【法理提示】發(fā)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直接簽訂的合同對于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不受《關于審理建設工程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限制。
17、約定了平方米均價的未完工工程如何進行結算—唐山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赤峰XX建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67輯)
【法理提示】對于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平方米均價進行結算的未完工程,對已經完工工程部分進行結算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上纫院贤s定的平方米乘以均價乘以面積計算得出的約定的總價款,在通過鑒定確定已完工程道德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后以總價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價款。
18、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性質與履行—通州XX集團有限公司與內蒙古XX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70輯)
【法理提示】認定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性質時,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約定不明的,應認定以物抵債協(xié)議為諾成性的新債清償協(xié)議。在協(xié)議的履行問題上,債權人的選擇應受到必要限制,一般應先行使新債務履行請求權,但在新債務期限屆滿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xié)議目的不能實現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
19、建設工程施工中多份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結算-江蘇省第X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72)
【法理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其適用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yōu)先參照適用效力。在當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情況下,一般應參照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在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時,可以對于兩份爭議合同之間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合理分配。
20、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期間的起算點為應當支付工程款時—湖南XX建設有限公司與株洲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73)
【法理提示】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的對象是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而工程需折價或者拍賣的前提是分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當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已屆履行期時,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應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才有意義,故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宜從發(fā)包人應付工程款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注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 。
2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一中國XX建設開發(fā)總公司與XX紙業(yè)(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74)
【法理提示】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岀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與承包人的法定質量保修義務不同,質量保證金條款依賴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沒有特別約定,則在認定發(fā)色人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的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人民法院在認定時應持謹慎態(tài)度。
22、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XX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石家莊XX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76輯)
【法理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四:一是返還財產。合同一方因簽訂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二是折價補償,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三是損失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四是法律特別規(guī)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梢?,合同無效的后果更多是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而非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履行。反對觀點則認為,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條已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究其起草背景,主要是為探求當事人真意,解決工程價款合理計算的問題,只不過在折價補償標準上參考合同約定而已。并無將整個合同都有效對待的意思。故不能狹隘將其理解為這是合同無效被有效化對待的例證。更不能由此推出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也可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工程質量等條款提出主張。事實上,合同無效不能有效對待的基本原則必須得到堅守。在合同無效且不能返還原物的情形下,仍應堅持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在主張折價補償、損失賠償等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只有在當事人舉證不能時,才可參考合同約定提出主張,由人民法院綜合過錯、損失大小、損失與過錯因果關系等因素酌情處理。
注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三條實際上已經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
23、招拍掛程序是否影響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山東XX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微山XXX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第77輯)
【法理提示】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仍然需要經過政府招拍掛程序,方可完成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在此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需要經過行政機關的批準,因此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行政機關是否批準,行政機關不批準的則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約定的具體事項需要行政機關批準的,批準與否只關系到合同能否履行,關系到一方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本案采納第二種觀點。